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規定,國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險種由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擴大為全部五項,新增工傷險和生育險。參保主體除單位及其職工外,還將個人身份加入繳納范圍。此外,根據草案,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社會五項保險查詢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草案規定了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采取的強制措施:
一是社會五項保險查詢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用人單位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催告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義務和相關法律后果。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并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以及擔保財產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
四是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單位不同參加險種稍有不同
太原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社保法并結合現狀,企業單位職工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對于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而言,也應參加五種社會保險,不過養老保險稍有區別,參加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而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其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出臺。另外根據我省規定,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保繳費強制措施更可行
草案中規定了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采取的強制措施。比如,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保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社會五項保險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并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等。
據介紹,“十一五”期間,我省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實現了由職工向居民、由城鎮向農村覆蓋的重大突破,覆蓋面迅速擴大,社會保險參保人數擴大到了現在的3000多萬人,全省基本建立起了針對城鄉不同群體的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主要變化如下:
●適用范圍
一是在管理環節上,在原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基數核定環節。
二是在征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
三是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社保經辦機構職責
目前,各地社會保險費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也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
●社會保險費申報
一是修改申報時限。二是完善申報方式及審核要求等。三是增加個人申報內容。
●社會保險費繳納
一是完善繳費方式。刪去原辦法規定的以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
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將原辦法中有關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內容.
三是增加個人繳費。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也可以委托銀行或者金額機構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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