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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年 | 等待期 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其中,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耐用医疗设备费用(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中的住院期间耐用医疗设备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为2万元)、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45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扣除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之后的余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含本数),给付比例为8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一般医疗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的,则给付比例为48%;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扣除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之后的余额累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给付比例为10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一般医疗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的,则给付比例为6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年 |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特需部(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普通部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耐用医疗设备费用(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中的住院期间耐用医疗设备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为2万元)、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45天门(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特需部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给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普通部就诊,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的,则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给付比例为100%。 |
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年 |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对于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而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以下条件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的使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药品处方须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30天,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3)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 中的药品,且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4)须符合本合同“5.5 特定药品购药流程”的约定。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医保目录内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的,则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给付比例为100%。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年 | 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年 | 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就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不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中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的,则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给付比例为100%。 |
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保险金 | 2万元/年 |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需要在中国大陆境内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进行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限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下同)开具转院证明,对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包括以下两类费用:(1)客运公共交通费用 指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陪同成年直系亲属(如有)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至转入医院(限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下同)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往返转出医院所在地和转入医院所在地之间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限飞机、火车、动车及高铁,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为限,火车最高以软卧为限,动车及高铁最高以一等座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因每次异地就医产生的客运公共交通费用以往返各一次为限。(2)酒店住宿费用 指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陪同成年直系亲属(如有)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至转入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目必要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为到达转入医院所在地后(含当日)、被保险人转入医院住院治疗前(含当日)的酒店住宿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住宿酒店以标准间(标准双床房或标准大床房)为限,对于除住宿费用以外的住宿酒店用餐、住宿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每一保险期间内,因每次异地就医产生的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酒店住宿天数以30天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因多次异地就医产生的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酒店住宿天数以180天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2万元给付比例为100%。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1万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保证续保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以上责任保证续保至 | 19周岁 | 以上责任保证续保至19周岁 |
以上责任年度保险金额 | 400万元 | 以上责任年度保险金额400万元 |
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总限额 | 800万元 | 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总限额800万元 |
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可选,不保证续保) | 可选 | 等待期90天,意外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男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以外的保险公司认可的药店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器械供应商购买的、合理且必要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目录内的、满足下列条件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其中,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包括:1.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2.被保险人进行以下特殊门诊而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1)门诊肾透析:(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3.被保险人进行门诊手术而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4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45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45日(含出院当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的处方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处方药量不超过30天:(2)处方开具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必须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需的;(3)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的处方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或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4)外购药品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外购医疗器械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备察号:(5)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不包括假体义肢、轮椅、康复设备、按摩设备等需要长期使用或以舒适性、便利性为主要用途的设备的购买、租货和置换费用;(6)外购药品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滋补类中草药,及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使用的中草药及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整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角、犀角、牛黄、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7)外购药品不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罕见病药物。保险公司保留对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赛医疗身份就诊的,则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0%。其他情形下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
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可选,不保证续保) | 可选 | 本合同约定的35种传染病等待期为7天,其他特定疾病等待期为90天;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并接受门(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特定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的,则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 |
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 (可选,不保证续保) | 可选 |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特需部(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特需部和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一般特需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本合同“2.6 补偿原则”中的约定给付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其中,一般特需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耐用医疗设备费用(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住院期间耐用医疗设备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为2万元)、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45天门(急)诊医疗费用。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一般特需医疗费用,如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的,则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般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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