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會勞動保障網的政策法規一:
深圳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工作,根據《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入戶是指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戶的外來務工人員進行多元評價、綜合打分。當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可依程序申請辦理入戶。
第三條招調工人入戶本市的,適用本辦法。但調入市外干部、引進海外留學人員、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除外。
第四條積分入戶工作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審核標準、統一信息管理。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政策的指導、協調和檢查,并將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經審批同意積分入戶人員的入戶手續,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居住證登記和守法情況。
市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房地產權登記信息。
市稅務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納稅情況
深圳社會勞動保障網的政策法規二: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職工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特區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參加失業保險的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費征繳、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等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
(一)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
(二)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按月繳納。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支付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失業保險待遇和國家規定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費用。
深圳社會勞動保障網的政策法規三:
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增強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實施后新進入我市事業單位并受聘于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適用本辦法。
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新聘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實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核撥經費、財政核撥補助(含定項)經費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相關經費安排工作,并負責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資金監管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有關事務。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事業單位新聘人員的養老保障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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