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什么樣的?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辦理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網上幫辦任亞如即時播報王女士原是天津某研究所的在職人員,2012年2月份,研究所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單方面與王女士解除了勞動合同。王女士向網上幫辦咨詢,單位是否應該補交合同到期前的保險?另外,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記者了解到,王女士于2011年7月份與天津某研究所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但單位在2012年2月份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
王女士不服單位的做法,向勞動局申請了勞動仲裁,經勞動仲裁和一審法院判決,由單位補發2012年2至10月份的工資。王女士是:“既然工資應該補發,那么2至10月份的社保是否應由單位補交?找到新工作之前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關于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問題,人社局工作人員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同時,記者還了解到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申領手續。根據津勞局[2005] 330 號規定,用人單位負責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以下簡稱“申領資格”)的申報。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到統一征繳前原參保區縣申報。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應提供以下資料:1、失業保險繳費證明及《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以下簡稱《繳費情況單》)。2、失業人員原勞動合同文本、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3、用人單位破產、清算司法裁定書,用人單位實施撤銷、改制、經濟性裁員等行為的行政批復及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申領資格的確認工作。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判斷失業原因,審核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狀態,依此確認申領資格。對申報資料齊全的,應即時受理,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其中符合申領資格的,發放《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由用人單位交失業人員。
因為王女士已經錯過了申請時間,人社局工作人員建議到單位所屬區縣的勞動局失業保險科咨詢,爭取能夠進行補辦。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