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職工生產時,除了可以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外,產假期間還能享受到每月最低2300元的生育補貼。昨日,記者獲悉,《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順德區社會基金保障局從4月1日起受理相關業務。
個人無需繳納生育保險費
據介紹,佛山市生育保險制度從2007年開始實行,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生育醫療補貼(陰式分娩3000元、剖宮產及雙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今年,佛山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制定并出臺了《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生育保險的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待遇計發等有了更明晰的規定。
根據該《辦法》,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 。9%按月繳納,職工個人無需繳納生育保險費,而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待遇不再是一次性補貼
生育保險待遇不再是一次性補貼3000元或5000元,而是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兩部分。其中,生育醫療費用是參保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分娩住院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可在本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即時結算。
丈夫交生育保險 妻子能否享受?
合肥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4條,合肥市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未就業配偶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待遇,享受標準為最高限額下據實補貼,最高補貼為1000元。男職工未就業的配偶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且已從居民醫保或新農合中享受生育醫療待遇或生育補貼的,本著不重復支付的原則,按本市確定的享受標準補給差額。
在新政后生育可享補發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網友提到:“我符合休98天產假的規定,但之前領的是90天生育金,還有8天的生育金補發嗎?”
人保部門在答疑中表示,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女職工已按90天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所需補發的生育生活津貼直接存入其申領時提供的實名制賬戶。補發未成功的,女職工可以前往當時申領待遇的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據了解,早在去年,“上海12333”就明確解釋,30天晚育假與98天產假不沖突。因此,在4月28日以后生育的晚育婦女,可以享受到128天的產假,而剖腹產等符合難產條件的婦女可以享受到143天的產假。
有網友注意到,社保局郵寄的生育津貼核定表的天數還是按老政策計算的。對此,人保部門表示,由于此次待遇調整所涉人數較多,同時考慮到年度社保繳費基數調整以及程序開發的影響因素,預計社保經辦機構在5月份將相關待遇落實到位。
高薪者生育津貼單位補差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女職工的生育津貼開始執行新標準,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這也就意味著,高薪女職工生育生活津貼將低于產假前工資。
有網友提問:“我是2012年7月生產的,之后去領取生育津貼是按照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890元給我的,但是我產前工資為4500元,那這之間的差額是由單位補給我嗎?”
人保部門明確回答,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而對于產假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情況,人保部門表示,按照《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發生育生活津貼后,超過3倍的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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