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8月24日起,擔負“基本醫療保障延伸”的大病醫保制度,已經周轉運行了一整年的時間。8月24日,曾參與該項政策制定的國家六部委主要負責人、已推出大病醫保細則的地方政府機構代表及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對外經貿大學、北京大學等業內專家齊聚一堂,共商大病醫保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前景。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表示,根據最新數據統計,截至目前,大病醫保制度在全國惠及人群已經達到2億人。國內已有27個省份發布了針對大病醫保制度的細則文件,地方在中央制度的基礎上,體現出了頗多延展創新。
但是,隨著制度的推進,令人“憂心”的一些情況開始顯現,一名曾參與大病醫保制度制定的國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只定出17.5元的籌資水平,這以后怎么能進行得下去呢?”
他認為,合理的籌資水平標準,需要經過進一步合理、嚴謹的測算,在政策的實際推進過程中,逐步建立起動態的籌資調節機制,才能對日后的大病保險實際效果起到作用。
大病保險作為按照收取保費、支付保險金這一保險業基本機制來運行的商業保險產品,合理而精確的保費是關鍵。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的一份調查顯示,按照統籌程度,在已經出臺政策的地方省市,出現兩類情況。
其中一類是全省城鄉居民統一標準,即為達到城鄉兼顧、比較中和的標準。以湖北、廣西等省區為代表,除青海省人均籌資額達到50元外,其他省份所規定的籌資標準相對來說并不高。另一類則與城鄉居民區別對待。其中,遼寧、安徽、吉林三省將農村和城鎮區別對待,對農村的標準略有降低。
隨著制度的推進,令人“憂心”的一些情況開始顯現,“籌資水平這一項,是我很憂慮的地方”,曾參與大病醫保制度制定的一位國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籌資額的5%——7%制定籌資標準,還有些地方甚至定出17.5元的籌資水平,這以后怎么能進行得下去呢?”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認為,籌資比例的制定關乎大病醫保的推行實效,需要經過嚴格的測算,不能過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
在籌資水平的測算上,需要考慮逐年增長的醫療費用,同時以歐債危機、希臘債務危機為鑒,如果給政府部門肩上的石頭壓得過重,“總有一天會過渡到類似歐債危機的情況”,因此,應該盡快取消“上不封頂”的制度要求。
曾有一名湖南某地人社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籌資水平定得過高,財政系統恐怕難以支撐。
對此,上述國家部委人士表示,“有些地方擔心定高了,以后能不能支撐。鑒于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延伸,和基本醫保密切相關,在基本醫保制度設計之初就已(鋪墊好),所以,我們能夠支撐大病醫保的籌資需求”。
作為一項已經惠及2億人的醫療保障政策,如何在未來有針對性地解決上述已經暴露出的問題,在資金籌集、政策銜接上取得可預期的效果?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有專家建議,在籌資機制的延伸上,可以首先從資金來源方面入手,可以推行專賬管理的方式,有利于確保資金管理的安全性。
以甘肅省為例,已經提出“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據當年參保人數,按統籌標準從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財政補助資金中劃轉至省級財政大病保險資金賬戶,實行轉賬管理。”
同時,拓展資金來源,可以將社會捐助納入其中。例如山西省提出“為穩定并不斷放大大病保險資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資金保障水平,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依法接受各種形式的社會捐助。”
在大病保險與相關政策的銜接上,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障體系不能單一依靠大病保險,而是要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制度三三者相結合。
在這一點上,部分地區已經意識到問題所在,福建省就慈善機構共同參與救助作用提出了細節性的操作流程規定。
在大病保險與相關政策的銜接上,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障體系不能單一依靠大病保險,而是要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制度三者相結合。
在制度可持續性前景的拓展上,還須協調大病保險與城鄉醫保一體化的進程。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大病保險的制定前提和實施條件存在差異,不能全盤一概而論。
從目前來看,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完全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一體化并不現實,在實際管理上存在很多困難。較為穩妥的做法是,在籌資標準、起付線以及保障水平上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作出詳細區分。
同時,為改進現時部分地區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單一的結算辦法,廣東湛江社保局副局長提出了可參照的操作模式,即普通疾病報銷由社保承擔,大病醫療補助由商業保險承擔;實行按病種結算,將高值耗材費用單列,建立居民醫療保險的特殊病種或重大疾病的報銷辦法。
而對于在保費和賠付標準上的矛盾以及保險公司經營難題,業內人士指出,應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籌資與支付政策的風險預警和動態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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