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企業工作,每個月都會繳納養老保險,一部您的養老保險組成部分為:您個人繳納的一部,同時您的企業也給您繳費。
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獲悉,人社部正加快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在實現全國統籌之后,將適當調整養老金的企業繳費率,以減輕企業負擔。”人社部一位官員12月17日透露,目前企業20%的繳費上限可能調整。
按照國務院的現行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納入基本賬戶,個人繳8%列入個人賬戶。
但由于各地社保收支不平衡,導致繳納水平不一,養老金收不抵支地區,要求企業嚴格按照20%的上限繳納,收支盈余地區,企業繳納比例又普遍低于20%。
“我們現在省級統籌實際上并沒有完全做到,全國統籌沒有,造成企業在國內不同地區投資,繳納的社保、養老金水平有高有低,這不利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宋曉梧表示。
本報獲悉,針對目前養老金地方統籌帶來的各種弊端,財政部和人社部等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的思路和方案,目前已經在征集各方意見。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目前8%的個人賬戶被認為費率偏高,賬戶規模太大,帶來這一代人繳費負擔沉重,但個人賬戶繳費率是否也要下調,目前尚在討論中。
調低企業的養老金繳費率,基于多種考量。
目前企業社保負擔的地區不平衡狀況十分突出。以養老金結余狀況最好的廣東省為例,2011年全省企業職工平均退休人數350萬,總贍養率為15.29%,但省內不同地區之間差異突出。如湛江市的贍養率是53.4%,深圳的贍養率僅為2.5%,近21倍的差距。
贍養率越高的地區,意味著離退休人員占在職繳費人數的比例越高,地區收支不平衡的情況越嚴重。由于廣東社保沒有中央財政補助,在自求平衡的基礎上,很多地方把企業繳費率提到最高上限,比如湛江企業繳費率為20%。而深圳良好的社保收支情況領先全國,單位繳費比率只有10%。
由于全國規定養老賬戶跨省轉移時,統籌賬戶要劃轉12%,從明年元旦起,深圳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提高至13%。
“現在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確實不低,這是因為這個制度現在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樣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曾在一個公開場合解釋說。
企業繳費率過高,還造成負擔轉嫁現象。根據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封進的研究,企業的繳費負擔在相當程度上被轉嫁到了員工的工資上,尤其對于一些工資較低,人力資本不高的行業的員工,企業通過轉嫁員工工資繳納養老金,事實上變成了員工自己在繳費。
針對當前企業發展壓力較大的現狀,浙江省政府18日發出通知,決定分類推進,適當降低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在保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基礎上,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均衡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
從2008年起,逐步將浙江省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以前的原則上不超過20%統一到12-16%區間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仍按20%執行。同時,積極推進“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雙低”辦法),“雙低”辦法繳費比例與統一制度繳費比例仍有較大差距的地區,允許在一定時期內執行“雙低”辦法,待條件成熟時再并軌。
浙江省政府指出,此次調整堅持梯度推進。按照有關規定做實個人賬戶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逐步下調繳費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至23個月之間的,可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2%-16%之間;基金支付能力不強的統籌地區要采取綜合性措施,在確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個月的前提下,逐步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6%;基金支付困難的統籌地區,要多方籌措社會保險資金,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降低繳費比例。
但是調整的過程要嚴格遵循報批制度。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具備條件降低繳費比例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當地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提出調整方案,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批準。未經批準,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調整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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