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外來務工人員的流動,居民醫保轉移成為一個新的社會問題。最近,有人咨詢:退休后想把自己的職工醫保轉到外省,請問需要哪些手續?
從2010年7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此辦法中規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可跨省轉移接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這是繼出臺基本養老關系跨省轉移辦法后的又一項惠及個人基本保障的政策,這一辦法已經于2010年7月1日起實行。
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是指參保人在跨地區流動就業時把原就業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轉到新就業地,以便在兩地的醫療保險年限能夠累計計算。如若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足連續參保年限的接續,則該參保人兩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并連續計算。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內容包含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清單及個人賬戶的余額。
參保人員異地流動后其醫療保險關系如何辦理轉移手續?
首先要在原參保地辦理醫保關系注銷手續,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醫保關系轉移申請,憑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憑證》以及原參保地醫保繳費憑證,填寫《**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到市社保基金結算中心辦理醫保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時須注意兩點:
第一,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沒有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三個月內參保繳費。
第二,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時,三種醫保關系可以自由轉換。三種醫保關系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醫保關系轉移后,從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相應待遇。辦理手續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如在規定的3個月內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如超過3個月沒有辦理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未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轉出后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如何辦理?
在市醫保局及各分局經辦窗口接收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郵寄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15個工作日后完成以下手續:
①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參保憑證,參保憑證一式三聯。②生成《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③將參保憑證第一聯和第三聯及《信息表》郵寄到新就業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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