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內容,一般來講,由工作單位和個人同時繳納,由單位代繳。社會保險的繳費也所有一定比例的,社保單位交多少,個人交多少都是很明確的。
基本養老保險是指依法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以下簡稱“員工或個人”)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員工退休后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按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
2、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當年繳費基數下限的,以本市當年繳費基數下限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新參加工作或失業后再就業的人員,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機關或其他企、事業單位調(轉)入企業的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以進入本企業工作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當年各月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3、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20%,員工個人8%。
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保障員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保險統籌地區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保險制度。
1、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市縣級統籌的原則。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依據政策規定按要求繳納。
3、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6%,員工個人2%。
4、大病統籌保險:為提高員工遭遇重大疾病時醫療保險的支付上限,大部分醫保統籌地區還開征了大病統籌保險,一般按年度繳納。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保險制度。
1、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參保地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規定執行。
2、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按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施行浮動費率。例如南昌市為:用人單位0.4%-2.4%(共六檔),員工個人不繳費。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而制定的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1、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員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3、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4、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5、財政補貼;
6、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2%,員工個人1%。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為保障企業員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險統籌地區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保險制度。
1、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員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2、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按參保地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制定的標準執行。例如南昌市為:用人單位0.8%,員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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