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職工家庭居住條件,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以及《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是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發放的貸款。武漢鐵路系統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公積金繳存單位所在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向商業銀行申請商業貸款,兩種貸款總稱為組合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業務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辦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及管理,受托銀行負責借款合同的簽訂、貸款發放與回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須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要求的擔保。借款人辦理了組合貸款的,管理中心要成為該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規定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產權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認可的擔保;
(五)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還貸債務且無尚未還清并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歸還的其他債務;
(七)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良好,無還貸方面的不良信用記錄。
(八)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其子女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房屋產權人必須出具同意將房屋用作公積金貸款抵押的具結書。
父母子女聯名購買自住房必須共同簽定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親屬關系的認定,以戶口簿、戶籍管轄部門的證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方式為準。
第三章 貸款品種、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品種為:一手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集資合作建房)公積金貸款、二手房(指房屋產權交易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類型及房屋總價確定的最高貸款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類型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三)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其計算公式為:
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35%×12個月×貸款期限
符合住房困難家庭標準且有償還能力并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管理中心可以適當放寬貸款額度,但不得超過本條(一)、(二)、(三)款規定的限額標準。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以武漢市政府確定的未達到家庭人均建筑面積的標準為準。
公積金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限額,由管理中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職工個人收入和房地產市場狀況擬定和調整,報經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一手房為30年、二手房為20年,且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期限必須一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及相應檔次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范圍和項目備案
第十一條 貸款范圍。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房屋類型有:
(一)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集資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房。
上述各類房屋,必須是開發建設或房屋產權等手續資料齊全,符合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管理中心對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開發項目應進行貸前調查,并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項目辦理備案手續。
(一)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集資合作建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房屋建設開發資質,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紅線定位冊》等建設證件齊全;
2、具備房屋銷售資格,可以提供《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或《經濟適用房銷售許可證》和集資合作建房批文等證件;
3、房屋建設進度達到貸款抵押規定標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1、《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且借款人為該房屋的產權人;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應提供區級以上規劃部門頒發的《臨時建房許可證》、《施工核位圖》;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區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督修單等有關文件;
3、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預算方案;
4、房屋估價報告書。
(三)二手房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稅完稅憑證》及《房屋估價報告書》。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受托銀行提出申請;
(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受托銀行對借款申請及資料進行審查;
(三)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填寫貸款相關資料;
(四)辦理擔保手續;
(五)受托銀行發放貸款;
(六)借款人歸還貸款;
(七)借款人結清貸款,受托銀行解除擔保。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可以委托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手續。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可以采取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擔保的,應簽訂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以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應簽訂質押合同并到出質單位辦理登記;
(三)以保證人擔保的,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認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六條 借款人用所購、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80%;二手房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成交價、計稅價(三者取低值)的70%。如該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證書,應由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用經認可的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質押金額不得低于公積金貸款本息。
抵(質)押權益自簽訂抵(質)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和受托銀行為實現管理中心債權的費用。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債權解除時,抵(質)押權隨之解除,受托銀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將抵(質)押物歸還借款人,由借款人辦理抵(質)押權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以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受托銀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將設定的抵(質)押權轉讓給保證人;保證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 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第二十條 借款人自愿選擇辦理公積金貸款抵押房屋財產保險。在辦理抵押房屋財產保險時應當依照擔保法及相關規定,指明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為保險第一受益人,并享有保險金優先請求權。
第八章 貸款歸還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信用,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按照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或者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歸還每月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可以用現金方式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職工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幫助其償還公積金貸款。低收入家庭的認定以武漢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準或者工資收入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但仍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或全部貸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不退還,也不收取違約金。
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的,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托銀行提出申請,提前還款后由受托銀行根據剩余的貸款本金,重新計算出貸款的每月還款額或剩余還款期限。
質押的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的兌現期先于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借款人可以與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受托銀行協商將兌現的價款用于提前歸還所擔保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另行提供經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認可的擔保,否則質押人應轉存質押物并繼續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將在貸款資格上受到限制。
第二十九條 根據擔保法規定以保證人擔保的,當借款人連續3個月不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時,受托銀行應向保證人發出催還通知書,要求保證人履行代為清償的責任。
第三十條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時,受托銀行應按管理中心及本銀行制定的住房逾期貸款催收管理相關辦法的規定,對逾期貸款及時進行催收管理。受托銀行對公積金逾期貸款未履行催收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受托銀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要求變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必須向受托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在未達成新的協議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作出的不予貸款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以往辦法中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依照本辦法制定一手房公積金貸款、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和開發項目備案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依照本辦法結合鐵路系統實際情況,制定鐵路系統自管產權房及鐵路職工異地購房的公積金貸款操作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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