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是我們基本社會保障,養老金個人繳費的情況關系您以后老有所養的金額的多少。怎么樣查詢養老金個人賬戶,那我們就得從養老金個人賬戶包含哪些部分了解開始。
養老金個人賬戶主要內容包括從業人員自然情況和繳費情況兩部分:
1、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等;
2、個人歷年繳費基數、歷年繳費月數、歷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
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
1、建立個人帳戶之前個人繳費部分;
2、建立個人帳戶后個人繳費部分,其中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為本人繳費應記入個人帳戶部分;
3、建立個人帳戶由用人單位繳費(含個體工商戶為其從業人員繳費)中按規定比例劃入部分;
4、按規定記入的利息。
我交滿15年的了 個人的。一共交了5萬快錢。 按照每年城市平均收入的%20交的。個人賬戶里不是5萬嗎?不是的話那怎么算的?
這個很多人都不理解,為什么自己交了這么多錢,個人帳戶卻沒有這么多錢。那我就簡單解釋一下,養老保險是從97年開始建立個人帳戶,繳費一直是按社平的20%做為繳費基數,繳費后實際金額按比例劃入兩個地方,也就是你個人帳戶和社保統籌基金。那么97年到06年X月,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是按11%的比例劃入,06年X月以后到現在,國家規定是按8%劃入個人帳戶,那么這樣一計算,06年以前你個人帳戶是按11%劃入,06年以后是按8%劃入你個人帳戶,12%是劃入統籌基金,所以你實際繳費大概只有40%劃入你個人帳戶,有60%劃入了統籌基金不顯示。
去年,50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于是補繳了之前5年的養老保險,大概一萬多吧!這是在新政策沒有公布之前繳的,那怎么樣計算個人帳戶的錢呢,還是按照8%來計算嗎?
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在新辦法實行前是按照11%記入個人帳戶的;個人交納的8%全部記入帳戶,單位的交納的部分按照3%記入個人帳戶,和2006年新政策實行后不一樣的!
新政策是: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1、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我理解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本息合計應該是正確的吧。
2、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我就不知道這“計發月數”是怎么算出來的(假設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為17年,是不是“計發月數”就是17*12=204月?)。
二、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的社平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1、個人賬戶儲存額,就是你歷史繳納的社保費,轉到你個人賬戶上的金額的本息合計。
2、激發月數,跟你的退休年齡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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