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是按上年1-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社會保險費實行各險種同基數核定。那么,社保繳費基數是什么?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指什么?
社會保險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每年4-6月,用人單位應根據所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后,一年內不再變動。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于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
根據規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交納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但是,如果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果過高或過低,即超過社會保險規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為繳費基數計算了。根據規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算為繳費基數,只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計算繳費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須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計算繳費基數。
從本月起,我市2013年度社保繳費基數(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下限將從每月1973元上調至2200元。這意味著,個人社保費支出要增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待遇也將隨之“水漲船高”。
據了解,一般情況下,參保職工按照自己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相關比例每月繳納各項保險的參保費用。
但是,工資收入較低和較高的參保職工,則要按照人社部門每年公布的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作為自己的繳費基數。這次提高的只是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上限沒有變化,依然按照2012年度的上限標準13678元/月執行。溧水、高淳區參保企業和職工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852元,上限為12820元。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后,個人在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方面的支出都會有所增加。按下限2200元繳費的職工,每月個人社保費用支出大概會多24.97元。
每年的七月,成為了中低收入者最為憂心的時期。每每此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出意外地“上調”,由此這一月被戲謔地稱之為社保的“漲價期”。如何解除中低收入者因社保基數上調導致社保繳納金額攀升,進而工資總額縮水的痛感?
對于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白重恩曾公開指出,“低收入的人繳費率可能更高,因為最低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如果你收入低于60%,實質上你的繳費率是要高于法定的繳費率的”。鑒于當前社保繳費比例過高,加重參保企業和職工負擔,不利于擴大就業,更減少居民消費,限制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長,擠壓了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發展空間,并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清華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魏杰曾建議,政府應提出“十二五”期間,加大國企分紅用于充實社會保障的比例,以降低居民和企業社保繳費負擔。他表示,“現在國有企業資本預算,沒拿什么錢給社保基金。這樣社保就只能靠居民、企業,等于減少了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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