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王某在工作時發生事故,對身體造成了很大的傷害。之后王某一直在養病,王某單位因想隱瞞事故,因此未給王某辦理工傷認定書。到目前已過了三年,王某因傷一直無法出去工作。這種情況下,王某還可以索取工傷賠償嗎?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索賠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復雜的為60日內。
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根據上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王某是在2009年4月12日受傷,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因此已過工傷認定時效。在此提醒各位網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法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害怕丟工作的小崔,工傷5年后才向單位提出討要當年的賠償金,雙方由此鬧上法庭,單位卻提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最終經法院調解,小崔拿到了僅5000元賠償金,與當年可以拿到五六萬相比不值一提。
記者昨天獲悉,一汽車修理工在清洗汽車發動機時,身體80%皮膚被汽油燒傷,但修理廠卻拒不支付賠償,修理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16萬工傷賠償費因“工傷申請超出時效”被芝罘區勞動仲裁委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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