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調整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由1000元下調為800元,二級醫院由800元下調為600元,一級醫院由600元下調為400元。
(二)調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調整為:城鎮居民個人繳費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財政補貼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由單位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至社保 經辦機構,原單位門診醫療包干費不再發放;征地保養人員原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每月20元標準發放的門診醫療包干費停止發放,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轉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低保、低保邊緣、特困職工家庭及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癥殘疾居民醫療保險費由財政承擔。20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入蘇州市區不足10年且無醫療保障的城鎮老年居民可參加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由個人全額繳納。
(三)增加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補助。參保城鎮居民在自己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可享受50%的補助。
(四)城鎮居民門診就醫方式。城鎮居民門診醫療實行雙向選擇。愿意承擔居民門診醫療服務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定點服務承諾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參保居民的區域分布選擇城鎮居民醫療門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其主要服務承諾。參保居民可自主就近選擇1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自己門診的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年度內不作調整)。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居民簽訂醫療服務協議,由社區醫師作為居民的家庭醫師,為居民提供門診基本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
居民持本人的《醫療保險病歷》、《社會保險 卡》在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醫時,可按規定享受補助;因病情需要到定點醫院門診診療檢查時,由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逐級轉診的原則為其辦理轉診手續。居民在定點醫院發生的轉診費用,由個人現金結付后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規定在限額內報銷。
1、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后,每一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內,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個人自負600元、退休人員個人自負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負金額)限額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其中:在市區B級及以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門診部(所)、單位衛生所及鄉鎮醫院使用《社會保險 卡》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70%、退休人員80%的標準結付;在市區其他B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準結付。
2、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也可用往年個人賬戶結余金額予以抵沖。
⑴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當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不同等級醫院分別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下同)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
⑵當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統一為200元。
⑶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⑷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康復醫院、高新區安康醫院、太倉安康醫院就醫,經確診為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其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結付的辦法結付。
⑸因病情需要進行市內轉院連續住院時,可待出院后憑結算憑證及發票到市社保 中心按高等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合并計算。希望您繼續并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建議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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