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存放在保險柜中的現金由于火災、雷電、爆炸、風暴、洪水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現金的損失。
現金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存放在保險柜中的現金由于火災、雷電、爆炸、風暴、洪水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現金的損失。
下列財產均可列入本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現金;
(二)支票,本票,匯票;
(三)政府債券。
發生如下情況,現金保險生效:
(1)火災、雷電、爆炸;
(2)風暴、颶風、臺風、旋風、洪水、海嘯、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發、地陷、地火;
(3)飛機墜毀和飛機部件墜落;
(4)搶劫或入宅搶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現金的損失。
備注:
暴風:風力等級表中為8級風,即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臺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
雷電:指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其破壞形式分為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
如下情況現金保險無效:
保險公司不負責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現金的損失:
(1)被保險人的雇員,被保險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員或業務員的不誠實。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實際過失。
(3)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沒收、征用、罷工暴動及民眾騷動。
(4))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種類的間接或后果損失以及承保范圍規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除以上范圍,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送款或提款時由于無故繞道及隨意停留造成的損失;
(2)存放在ATM(自動柜員機)中的現金遭受的損失;
(3)因保管不善導致保險標的損壞,霉爛,蟲咬的損失;
(4)間接損失;
(5)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一)現金的保險價值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帳面現金余額;
(二)支票,本票,匯票,政府債券的保險價值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實際持有的支票,本票,匯票,政府債券可以合法兌現的價值。
押運公司負責押運的財產的保險價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現金的保險價值為發生保險事故當日被保險人押運的現金總額;
(二)本票,支票,匯票,政府債券的保險價值為發生保險事故當日被保險人押運的所有本票,支票,匯票,政府債券可以合法兌現的價值。
①金庫條款 存放保險柜的金庫必須具備適當的防盜保衛制度。
②保險柜上鎖條款 保險柜必須符合特殊設計的技術標準。在非營業期間,保險柜必須上鎖。
③保險柜鑰匙條款 保險柜的所有鑰匙和備用鑰匙必須由兩人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營業期間均應取走。在營業期間,所使用的鑰匙應放在隱蔽處。
(1)被保險人一經發現引起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任何損失,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公安局及保險公司,說明有關損失的情況及發現損失的辦法,并應在發現損失后7天內送交保險公司一份詳細損失清單。被保險人應允許保險公司授權的代表檢查營業處所,并應提供證實索賠的所有說明和證據。
(2)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發現和處罰罪犯,追查及找回丟失現金,并補償保險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賠付或須負責賠付的有關金額。保險公司可在任何時候自己交付費用,無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何種異議,使用認為合理的措施追回丟失的或按照推測已經丟失的并由本保險單承保的現金。為此目的,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公司需要時,給予足夠的說明和合理的協助。
(3)作為任何賠付的一項條件,需要被保險人簽署一份權益轉讓書,給予保險公司對已賠付的現金以有效法律權益。任何賠付后追回的金額均應為保險公司的財產,但其金額以保險公司賠付的為限。
(4)任何一年內對損失所賠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應從總保險金額中減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不超過總保險金額。但保險公司可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在其交付按已賠付的損失金額計算的附加保險費后,恢復總保險金額。
(5)發生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如另有承保同樣損失責任的任何性質的保險(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投保),保險公司對這項損失僅負責賠付應付金額的比例部分。
(6)如果被保險人填寫的投保單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實,或投保單內對影響承保危險的任何重大事實人為地錯誤敘述或予遺漏,或本保險或其任何續保是通過錯誤的陳述、偽報或隱瞞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有欺詐,作為索賠根據的申報或陳述有虛假,則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本保險單應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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