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老而無憂,是每個人的奮斗目標。那么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呢?就需要在年輕的時候制定好養老計劃,為晚年打好基礎。而個人養老保險作為一個好的規劃工具,理應為人們所熟知。
國家規定,養老保險交費必須連續交滿15年以上且到退休年齡。這里面有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就是連續15年和退休年齡。如果交夠了15年而沒到退休年齡就停止交費,是不可以享受的;如果到了退休年齡而交費不足15年的,同樣也不享受。很多人對此理解有誤,認為只要交夠15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絕對是錯誤的。
間隔1年或2年再接著繳納對將來領取養老金是否有影響?
按規定來講,必須連續交費才有效。但目前管理比較松。如果有一年或兩年不交費,還可以補交。主要是為了擴大享受養老保險人群的面。
“累計繳費年限”是何意思?
累計交費年限是指,從交費日起至退休年齡的交費期限。由于我國實行養老制度較晚,因此還有一個視同交費年齡的問題,即在92年之前在國有企業參加工作的人員,92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年限視為交費年限,和92年之后的交費年齡一并計算。同時對于個人帳戶的資金,也視同增加。如92年之前的工齡為10年,92年之后的工齡為20年。假如92年之后個人帳戶余額為2萬元,由92年之前的帳戶視同為1萬元,在計算養老金時按3萬元計算。
什么是個人養老保險?
個人養老保險以城鄉居民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 投保。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并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每個被保險人月交保險費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險費不得低于200元。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為50、55、60、65等四檔,投保人可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檔次。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滿2年,如有急需,可憑單證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時一并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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