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擴大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范圍、提高資助標準。
會議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2005年以來國家連續六年提高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的總體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會議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對國家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省份,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水平。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和高齡人員等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有關規定予以傾斜。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今年秋季學期起,(一)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占在校生總數的20%;(二)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占在校生總數的22%;(三)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占在校生總數的20%。
“養老金七連漲”的調整力度在我國是空前的,彰顯了中央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重視,體現了我國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
物價上漲使人們現有收入的實際購買力下降。連續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讓退休人員生活質量更高,活得更有尊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最新消息,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經研究,現就貫徹《暫行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 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照《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 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三、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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