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商業意外傷害保險中的職業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應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保險人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其他內容的變更
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合同注明最后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被保險人變更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增加員工而需增加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之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在到達日之后,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但新增的被保險人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投保條件。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超過保險人規定的年齡限制或其它原因而需要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次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到達日之后,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終止。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為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應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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