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含義基本上是一樣的,就是保證公民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能按月領取一定金額的養老(退休)金。
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我國公民習慣稱作退休金,1993年1月1日,政府為了平衡各企業的養老壓力同時也是向國際接軌,開始實行養老金政策,即企業之間相互統籌養老金。
至今日,養老金制度更加完善,不管你是什么體制的單位,單位聘用員工,必須交納養老金,(單位和個人各按比例交納)
交納年限滿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可享受養老金以及相關的醫療保險。對于92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公民,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交費年限,可以連同93年后的交費年限一并計算。
如果你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交費年限還不到15年,那么你可以繼續交或者一次性交滿15年,即可享受到養老金。
退休辦法按退休金給付的確定方式可分為約定提存金辦法和約定給付辦法。
約定提存金辦法是企業按照退休辦法的規定,每年提取一定數額的退休基金,交給信托機構保管運用,在職工退休時,將屬于該職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給已退休職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額的基金,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如工資的5%)提取的,職工退休時所能領取的退休金取決于提存的金額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業并不保證退休金給付的數額。企業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數額,即為當期應確認的退休金成本。約定提存金金辦法的會計處理較為簡單,只須在提取時借記退休金成本,貸記現金,此外別無其他分錄。我國企業多數采用這種辦法。
退休辦法按職工是否參與提取退休基金分為共同提取退休金辦法和非共同提取退休金辦法。
共同提取退休金辦法是企業與職工共同提取退休基金,交給獨立的信托機構保管運用,雙方提取的比例不一定相同。職工如果提前離職,可將其自身提取的本金及利息收回,而能否分享企業提取的基金則視退休辦法的規定而定。我國目前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提取退休基金。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新政策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和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有關規定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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