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增職工分為新調入職工與新參加工作。A:新調入職工,在發工資之日的當月開始繳納公積金;B:新參加工作職工,在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公積金。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金管[2005]05號文件規定,即:只要單位與職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由單位發放工資給職工,單位均應為職工繳納公積金。
同時,單位和職工簽有臨時工合同是否建立有勞動關系,可向勞動仲裁部門咨詢并核定。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渝府發[2006]124號) 規定: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原單位將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調出并由新單位將公積金賬戶調入繼續繳存。具體流程:1.原單位前往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或分中心辦理職工公積金賬戶調出手續并獲取調出憑證;2.原單位將調出憑證交給調出職工,由職工將調出憑證交給新單位;3.新單位憑調出憑證前往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或分中心辦理公積金賬戶調入。
原單位已滅失或者拒不為職工辦理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可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轉移手續。
轉入單位(重慶繳存單位)首先為職工開設個人公積金賬戶,轉入單位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單位介紹信、轉入職工身份證或由職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辦事處(分中心)提出異地轉入申請,公積金中心辦事處(分中心)向轉入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開具《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向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轉出手續,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進行匯(劃)款(鑒于異地轉出手續在異地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須符合當地的公積金相關政策,此處僅供參考,具體政策及辦理程序請您向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職工異地公積金轉移款項匯入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后,由轉入單位經辦人到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網點或分中心為異地轉入職工辦理資金上賬手續。
以上是重慶住房公積金網常見問題的解答,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關注開心保網重慶住房公積金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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