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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各行各業都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正常發展,同樣,保險行業也不例外,今天小編就為大家重點解讀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的修改部分。
1、新修訂的保險法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為解決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度大的問題,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資金的運用作出規定,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
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法律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拓展,實現了與國際完全接軌,但是如何保障保險資金的安全性,應該有明確的措施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 因此新修訂的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2、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主要股東要求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主要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要求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新修訂的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3、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將被限制商業性廣告
新修訂的保險法,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規定了一系列包括限制商業性廣告在內的限制措施。
法律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法律還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4、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專章規定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修訂后的保險法作出專章規定,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障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險法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法律還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整頓、接管、撤銷清算保險公司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上述期間監管機構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5、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
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并交納首期保費之后,往往有一段時間等待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這段等待期,投保人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呢?現實生活中這類糾紛很多,投保人認為自己已交首期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賠。
國外保險法中的特殊處理規則是,保險公司對于在承諾考慮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應承擔責任。在美國,保險公司通常會在被保險人等待批準合同的期間,向其提供一份臨時保險合同,旨在有效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6、新修訂的保險法強化了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
為了規范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公平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新修訂的保險法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
現行保險法已規定保險公司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而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夠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以決定是否投保,新修訂的保險法增加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同時,對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新修訂的保險法更是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這些修訂都是對投保人知情權的維護。
7、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社會反映較集中的問題。為保護被保險人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在此次修訂中,“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索賠需補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拒賠時說明理由等服務承諾都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中。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8、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人身保險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原則
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規定。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理賠中較易發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保險金作為誰的遺產?
對該爭議點,新保險法明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9、新修訂的保險法廓清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
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后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賠不賠?對該爭議點,新修訂的保險法有了明確說法。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為保護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但對于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10、新修訂的保險法設立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
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新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對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同時,新保險法還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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