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如何發放?
(一)職工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2006年1月1日以后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組成。計算公式為:
1、月基礎養老金=(全年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3、月過渡性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4、調節金月標準2006年按130月發給。從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標準減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發給調節金。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累計15年以上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與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
相關問答
問:養老金通過什么方式發放?
答: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采取委托銀行、郵局、社區等多種渠道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問:養老金能否一次性結算?
答: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人員,必須按月支付養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金的辦法。
問: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是什么?
答: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履行繳交社保費義務的前提下,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并參保的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問: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齡?
答:指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在管理崗位工作滿55周歲,非管理崗位工作滿50周歲。”
問:被保險人到齡后如何申領基本養老金?
答: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足規定要求時,由所在單位(失業職工由本人)提前兩個月辦理退休資格審批手續,繳清社會保險費,填寫《退休待遇申請表》,并持被保險人退休資格審批手續、檔案、身份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在被保險人滿足退休年齡(周歲)的當月進行待遇審核,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退休資格審批手續屬工人身份的被保險人到市勞動保障局辦理,干部身份的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由本人提前兩個月到檔案托管機構(市職介中心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請,由托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月1——20日為退休待遇申請時間。
問:不同時期參保的人員退休后,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是否一樣?
答:不同時期參保的人員退休后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是不一樣的。根據參保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不同將參保對象劃分為老人、中人、新人。1998年6月30日前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稱為“老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參保且未退休的被保險人稱為“中人”,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帳戶養老金組成;1998年7月1日后參保的被保險人稱為“新人”,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養老險全國統籌目標明確
在社保基金統籌層次的問題上,一審時委員意見截然相反。鄭功成委員認為,應一步到位實現全國統籌。而列席會議的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的黃麗滿則認為“廣東這種發達地區尚且實現不了省級統籌,應從實際出發”。
二審草案改變了“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方式,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據全國人大法律委透露,國務院對此已列出時間表:2009年底,在全國范圍全面實現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
草案還規定,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征利息稅。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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