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壽險中,保險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那么,在財產保險中,是否存在受益人概念呢?如果有,一般誰有資格做財產保險受益人呢?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做為保險的標的,生存期間保險公司所給付的年金為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的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是被保險人所得,為了保證當死亡賠償金出現時發生財產爭議影響理賠,《保險法》明確提出了受益人這個概念,明確規定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必須明確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為避開死“死亡”這個不吉的字眼,簡稱為“受益人”。
在《保險法》中,有關受益人的條款共21條,在第二章第二節即財產保險合同章節中沒有一條體現受益人。其中《保險法》第22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根據該條款我們可以得出受益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在人身保險合同中;2.須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須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因此,可以明確的說:財產保險中沒有“財產保險受益人”概念,也就不存在財產保險收益人是誰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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