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山西省太原市為強化“井下員工意外傷害險”,把它作為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的前置條件,實行安全生產許可一票否決,使這一險種真正惠及井下員工。另外,山東省利津縣為保護環衛工人的勞動積極性和人身安全,切實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為150余名環衛工人全部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險,為環衛工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既然好多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都十分注重為自己的員工投保意外傷害險。那么與之相關的保險知識大家又知道多少呢。那就聽聽保險專家的講解吧。
意外傷害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根據這個定義,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傷害必須是人體的傷害,人工裝置以代替人體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軀體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保險對象。
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來的劇烈的偶然發生的事故。只有同時具備“外來”、“劇烈”、“偶然”三個條件,才能構成該合同的保險事故。
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被保險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擊、蛇咬、煤氣中毒等等。如果傷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則不屬意外事故;所謂“劇烈”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而形成的傷害。如果傷亡系由被保險人長期操勞或磨煉所致,如地質勘探作業、運動員多年運動致腰及關節損傷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謂“偶然”,是指被保險人不能預見、不希望發生的事故。
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通常,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對意外傷害定義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投保員工意外傷害險,在有些行業或領域是法定的,有些則是自愿的。所謂法定,即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為員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炭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2011年修訂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將上述條款變更為:煤礦企業(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進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業為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考慮到行業特殊性應該仍可視為投保依據法定。
如山西省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試行辦法(晉政辦發[2004]33號)第三條規定: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是工傷保險的補充,煤礦企業應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為煤礦井下職工這一特殊勞動群體辦理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第十八條規定:意外傷害保險的繳費標準按不同類型煤礦企業的安全狀況區分,井下職工繳費金額暫定為:國有重點煤礦120元/人/年;地方國有煤礦180元/人/年;鄉鎮及其他類型煤礦240元/人/年。集體登記人員繳費標準分別按上述標準的50%繳納。
但對于地方性政策明確規定企業需為特殊工種職工辦理人身安全保險,是否視為投保依據法定尚不確定,如《福建省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公司及承辦公司應遵守下列規定:……(四)為漁工辦理人身安全保險;……
其實,不管國家法律法規有沒有明確要求,具有較高行業風險的企業,都應該自覺、自愿為所屬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
道理很簡單,我們無法預知在工作中生活中會發生怎樣的意外,但我們可以找到一旦發生意外的應對和解決方法。給自己的員工買一份員工意外傷害險,發生意外就不必再那么緊張慌亂,只需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之后的索賠就在最快的時間內送達。
用一小筆錢,換取高昂的保金,不僅能解決事后的煩惱事,還能有效提升單位的凝聚力、員工的歸屬感,真不失為一舉多得的明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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