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自頒布以來,在處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條例中個別規定的模糊性,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惑,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
自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以來,關于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能否成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逐漸便成為社會爭議的焦點,司法實務中也出現了賠與不賠的兩種觀點。那么如何理解交強險條例第22條呢?
首先我們需要對交強險條例第22條有個大致的了解。根據交強險的規定,被保險的機動車輛,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都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而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沒有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但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交強險條例第22條可以看出,當投保車輛負有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觀責任時,按照相關規定,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可以免責的,但是為了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權益,保險公司有義務先墊付用于搶救第三者的費用,然后再向致害人進行追償。但是廣大車主還應注意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需要墊付的僅限于搶救受害人的費用,而不包括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對于交強險條例第22條如何理解與適用,條例的制定部門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現實生活中類似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的情況均屢有發生,在商業三責險情形下的處理,可以嚴格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但對于道交法和條例有明確規定(盡管很不具體、缺乏操作性)的交強險,法院處理時,則應當把握法律井繩,而不能機械地按交強險合同的條款操作。否則,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
現階段,對于交強險條例22條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樣類型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甚至在同一省份,處理結果大相徑庭,建議最高法院就此類問題與相關部門磋商,盡早出臺司法解釋,統一做法,以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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