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師最近剛買了一輛家用汽車,為汽車投保險的時候被告知一定要投保交強險。王老師就很納悶,是否需要應該是車主自己決定的吧?怎么車輛的交強險成了每一個車主必須投保的保險呢?王老師的收入不算多,省吃儉用積蓄了好幾年才買了這部車,辦理了各種手續也花了他不少錢,但現在強制繳納交強險,王老師有些不情愿。相信有很多為新車上保險的車主都會有此疑問。
車輛交強險是什么保險?車輛的交強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簡稱,是強制要求每一位車主都要交納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文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引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能為交通受害者提供及時和基本的醫療等保障,還有其它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有助于減輕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的經濟負擔,對每位車主以及乘車人員都是有益的。
車輛交強險一定要買么?看了下面的故事您就知道了。2012年7月21日晚上8時許,被告曹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在萬年縣教育局路段與騎自行車的原告汪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汪某受傷、自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曹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汪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并診斷為腦震蕩、左肩鎖關節脫位,住院57天,花去醫療費25392.3元。經法醫鑒定汪某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構成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6000—7000元。另查明,肇事摩托車系被告曹某所有,該車未投交強險。
因雙方為交強險范圍內是否無責賠付產生爭議,原告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無責賠付,超出部分再按責賠償,共計要求賠償1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被告曹某駕駛摩托車碰撞致殘,且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理由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被告曹某肇事的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由原、被告按責承擔。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由此可見,投保交強險還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要注意的是,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準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險。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