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種,調整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而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屬當事人范疇。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領受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是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 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 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
3、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 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并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 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1、 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金。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支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保險金最高賠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 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 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4、 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義務。保險人應允許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配合被保險人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
1、 雙務性:單務合同是只對當事人一方發生權利,對另一方只發生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借貸合同等都屬于單務合同。而雙務合同則是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一方的權利即為另一方的義務。
2、 射幸性:射幸就是碰運氣、趕機會。所謂射幸性特點是指,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建立在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之上。
3、 補償性:所謂補償合同即保險人對投保人所承擔的義務僅限于損失部分的補償,賠償不能高于損失的數額。
4、 條件性:條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規定的條件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義務;反之,則不履行其義務。
5、 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當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決定,一般沒有商議變更的余地。
6、 個人性:由于個人的稟性、行為等將極大地影響到風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和嚴重性,因此保險人在審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請時,必須根據各個不同的投保人的條件以及投保財產的狀況來決定是接受,還是拒絕,抑或是有條件地接受。保險合同的這一特性決定,投保人在轉讓自己的財產的同時,不能同時轉讓其保險合同,除非經過保險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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