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的召開確定我國今后十年和平發展的道路,提高人民水平,新的領導層更加關心民生。領導人多次視察基層醫療機構,明確指出要不斷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證人民基本的醫療保障。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遭受經濟損失而建立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承受的經濟風險.
為保險城鎮居民的醫療要求,城鎮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職工除外)市級統籌范圍內已參加養老保險并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靈活就業等人員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地都有自己的具體規定,不過大致上都是如果被保險人如果住院,醫保中心會按比例負擔費用。平時按月向醫保卡中支付醫療費。
200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出臺《關于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將未參保的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和改進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出臺《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增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濟和保障能力,強化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0年,社會保險法頒布,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入法制化軌道。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參保人數24357.67萬人。
如何參保
職工參保由用人單位統一到市醫保中心,按規定辦理有關參保手續,履行繳費義務后,發給《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IC卡),職工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凡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超過33%的用人單位,須為超過在職職工人數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調節資金后辦理參保手續。基本醫療保險調節資金繳納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上一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測算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用人單位按照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不繳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費中除去劃人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構成,主要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內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門診特定項目及門診慢性病人的定額醫療補助等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二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一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部分;三是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收入。
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為:35周歲及以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劃入;36周歲至45周歲,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4%劃入;46周歲至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7%劃入;退休(職)人員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的5.4%劃入。
個人賬戶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門、急診費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以及職工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等費用中個人負擔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付。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一般不得提取現金。
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均要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費原則上由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個人按每人每月10元標準繳納,其中在職職工:由參保單位統一代扣代繳,退休、退職人員每月直接從醫保個人賬戶中扣繳。
擴大個人賬戶使用范圍,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范圍擴大到用于已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的門診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空調費、取暖費和因急性病發作發生的急救車費以及由個人自負的相關住院醫療費用等;按照個人自愿原則,參保人可憑IC卡在規定時間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的定點醫院進行健康體檢、預防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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