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為進一步拓寬基金銷售渠道,鼓勵更多類型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努力形成市場化競爭格局,昨日,中國證監會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銷售基金。
據了解,目前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目前商業銀行銷售市場份額約占70%左右。然而,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發展緩慢。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暫行規定》的發布,是證監會與保監會進行監管協作的重要成果,不僅體現了證監會一貫重視拓寬基金銷售渠道,鼓勵更多類型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思路,也充分展示了保監會持續推進保險業服務能力建設,提升行業綜合服務水平的努力,是雙贏的結果。
根據《暫行規定》,除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等條件。
同時,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滿足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等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規定》明確,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其歸集的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應當與保險機構自有資產進行有效隔離。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時應當采用非現金交易方式,禁止保險機構或者銷售人員接受基金投資人用于基金投資的現金。
此外,對于哪些保險機構銷售人員,可以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從事基金銷售業務,《暫行規定》也同樣提出了相關準入條件,包括符合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的相關規定;具有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最近1年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具有在保險機構2年以上工作經歷等。
該新聞發言人表示,《暫行規定》明確了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具體監管要求,以及證監會與保監會的監管職責和分工,有利于規范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活動,以滿足投資人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暫行規定》的頒布,標志著證監會與保監會之間的監管協作進入了新階段,“兩會”的工作重點將從業務規則的制定轉向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活動的日常行為監管,“兩會”及派出機構將密切配合,定期溝通和交流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監管信息,共同保障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活動的規范有序,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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