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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最為關心的應該是對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問題,那么作為分擔上述風險并具有公益保障性質的強制性保險,交強險賠付范圍有哪些呢?本車人員屬不屬與交強險賠償范圍呢?
交強險賠償范圍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保監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了賠償范圍和現行賠償限額: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限額100元。同時,交強險還有多種免賠規定,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那么,本車人員屬不屬與交強險賠償范圍呢?接下來,開心保小編帶您看一個交強險賠償范圍案例,方便您對交強險賠償范圍的理解。
被保險人忻某于2012年6月7日在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為其所有的小型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6月8日零時起,至2013年6月7日24時止。
2012年10月1日,忻某駕駛投保車輛搭載趙某,在沿401縣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王某所駕駛的現代牌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趙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張家口尚義交警大隊開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忻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趙某無責。
后趙某就事故中受傷事宜,多次與忻某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協商賠償,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則以“趙某在事故發生時屬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為由拒絕賠償。趙某不服,于2012年11月25日向張家口尚義縣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訴請法庭判令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律師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中的“本車車上人員”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中“車上人員”的擴大化解釋。“本車人員”應屬與保險機動車具有直接物權支配的人員,如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等,而不應包括機動車上的搭乘人員。搭乘人員與車主或駕駛人之間只形成有償或無償的承運關系,不能因乘坐該機動車輛就將其視為“本車人員”對待。
而“本車車上人員”則包括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和搭乘人員等所有占據車內空間的人員?!稐l款》在確定“本車人員”時,將其擴大為“本車車上人員”,該內容明顯與《條例》相沖突,《條款》之內容,屬于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有關“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之規定,理應依據趙某對交強險賠償范圍的理解,認定其不屬于“本車車上人員”范疇,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張家口市尚義縣人民法院采納了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的抗辯理由,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對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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