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稅率為10%。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低于國稅總局頒布的最低計稅價格則按國稅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計征) 。
自用車稅率計算:價外費用×10% 其中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進口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計稅價格×10%;
除汽車外,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也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購置稅額是征收汽車售價(不含稅價)的10%,公式為:
購車價格(含稅價)/1.17(增值稅率17%)*10%=購置稅額
2012汽車購置稅公式: 新車購置稅額=購車價格(含稅價)/1.17(增值稅率17%)*10%。
繳納汽車購置稅時注意的問題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征收車輛購置稅
為加快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必須實施積極的消費政策,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需求,以結構調整為主線,推進企業聯合重組,以新能源汽車為突破口,加強自主創新,形成新的競爭優勢。從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征收車輛購置稅。從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國家安排50億元,對農民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增加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并清理取消限購汽車的不合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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