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匹配其負債,特別是履行其給付保險金或賠款的義務。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匹配其負債,特別是履行其給付保險金或賠款的義務。
償付能力監管由保監會負責實施, 即檢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并判斷保險人的財務狀況能否保證其履行財務責任、并在長期中維持經營。
償付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時必須考慮的基本指標。公司的資產必須大于負債, 認可資產總值與負債之間的差額就是保單所有人盈余。為了確認保險公司沒有夸大它的保單所有人盈余, 監管者要求它們采取保守的會計程序。這些程序只允許保險公司將認可資產體現在財務報表上。
認可資產的種類有一定的規定, 它們必須可以較為容易地轉換為現金。保險公司必須采取的會計程序還要求保險人將損失準備金和未賺保費準備金作為負債列示。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
可以分為最低償付能力和實際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必須滿足的償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險法規規定的保險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達到的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差額。
實際償付能力是指根據監管法規、會計準則調整后的認可資本,即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必須大于保險法規規定的金額,否則保險公司即被認定為償付能力不足。
(一)資本金
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和運作的基礎,設立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按照《保險法》的要求,保險公司開業時最少要有2億元人民幣的資本,主要作為保險公司開業初期的經費來源,用于營業的擴展和維持公司的償付能力。它也是預防失去償付能力的最后一道關卡,以備準備金提存不足、發生資產無法清償負債時的急需。
(二)保險公司在收取大量保費后,并不可以全部用于投資,為了將來能履行補償或給付責任,必須將保險費的大部分按照精算要求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和保障基金。如果準備金提取不足,就會影響償付能力。因此,保險業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嚴格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提足各項準備金,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嚴格進行檢查,以防提存不足而導致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
(三)投資收益與資金運用狀況
除了各項準備金和保障基金外,保險公司在運營中還有大部分資金處于閑置狀態,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將這些資金中的一部分存銀行,也可以在股市、債市等貨幣或資本市場上投資,其收益可以提取一部分作為公積金。公積金增多,實際資本就多,償付能力就會增強。但必須穩健地實現其保值和增值,才能長期而有效地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從現實情況看,我國保險監管部門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并針對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具體的措施。
例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指導接管。
保險公司通過采取這些措施,可以增加資本和實際資產,限制包括董事、高管們的薪酬和股東分紅,減少其他的業務成本開支,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風險的擴大和帶來更嚴重的后果。
這既是保證保險公司安全穩定和持續經營的需要,更是幫助被保險人監督管理保險公司,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總之,為了促進保險公司更健康持續發展,提高其償付能力,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另一方面還要引導保險業自身優化險種、分散風險、穩健持續經營。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采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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