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
從廣義上說,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
保證保險主要分為三類: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以保 險標的為標準劃分,財產保險可以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財產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以各種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則分別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
①保證所保障之危險大多為不誠實或不信實之行為等有道德因素之行為或是投機行為,此危險并非偶發意外事件,因而不符合可保條件,大數法則無法應用,保險所保障之危險大多為靜態危險或純粹危險,對道德危險、投機危險一般均予以除外;
②保證并無預期損失,因為如保證之不誠實或不信實之行為發生,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追索權利,對于支付之保證金可以得到補償,因而理論上保證并無預期損失,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保險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一般并無追索權利;
③保證只是一種信用證明,對于債權人有財務保證職能,對于被保證人則需償還,保證人常要求被保證人必須提供擔保品以作為反擔保,而保險只需繳交保費,即可轉移風險;
④在被保險人未完成義務以前,保證合同不能任意取消,即使被保證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等,保證人對債權人之保障仍為有效,而保險者,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依法或依合同允許隨時解除保險合同,而如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或不繳交保費,保險合同有無效或解除之可能,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⑤保證合同有三方當事人,而財產保險中一般由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合一而僅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兩方當事人,雖責任保險有第三人之規定者,但此第三者并非由保險合同所確定而為一任意人即如雇主保險合同中亦只規定此第三人之范圍為被保險人之雇員而無法明確訂立,因而并非保險合同之當事人。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之責任并不受被保證人之行為之影響。
⑥保證人賠償債權人之損失后,可代位取得債權人對被保證人之求償權,而保險合同在賠償被保險人之損失時,可向被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
⑦保證之費用為手續費或稱服務費,保證人賠償債權人損失之經濟來源可由變賣抵押品而得之,不需由保費中來。
另外,被保證人與被保險人之目的有不一致處,被保證人為通過保證之方式利用保證人之良好信譽取得同債權人之合作機會,被保險人為通過保險之方式轉移風險。
保證保險的本質
保證保險之運作不符合保險之本質
保證與保險皆具有轉移風險的職能,但二者的運行方式,卻不一樣。保險的本質是一種特有的分配關系,體現為保險共同體的互助共濟關系。保險雖依單個之保險合同使被保險人得以將風險轉移至保險人,似乎保險人把風險集中于自身之上,然而這僅僅是形式而已。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將風險分散給了眾多的投保人,自己實際上并未承擔什么損失,其保險資金的來源具有社會性,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不得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
而在保證保險中,債權人將風險轉移至保證人(即保險人),由保證人自身獨立承擔風險,該行為不具有社會性,保證人唯有通過反擔保或追償權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且理論上,保證不應發生損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證中,損失確實會發生,這是指被保證人違約不能償還,又沒有其它經濟來源償還保證人的情況。許多情況下,保證人也只能獲得部分償還。不過,這種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因而費率是建立在經驗判斷基礎之上的。實踐中,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的實質,是被保證人因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支付的一種手續費。
保證保險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持保證保險說的學者認為,保證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不成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賠償,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第二位的。而在保證保險中.只要發生損失,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符合保險責任第一位的特征。殊不知保證責任的次位性并非針對債權人的求償順序,而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債務先行存在,以及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仍是債務人而言。況且在連帶保證中也是一旦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賠償責任。故而,保證保險應當屬于保證中的連帶保證。至于保證人是承擔債務履行的責任,還是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往往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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