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險合同又稱商業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在信用貸款或售貨交易過程中,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能清償時,保險人將給予賠償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信用保險合同(Credit insurance contract),又稱商業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在信用貸款或售貨交易過程中,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能清償時,保險人將給予賠償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1、 合同目的的公益性
2、 主體的特殊性
3、 承保危險的不規律性編輯本段種類
信用保險種類
1、 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本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后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于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有的國家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的各種出口信用保險保額甚至超過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
2、 商業信用保險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系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說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準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并非如此。對于小公司來說,可用于周轉的資金量較小,一筆應收款項成為壞賬就可能使整個企業陷于癱瘓狀態,所提取的壞賬準備于事無補,發生這類情況的例子舉不勝舉;對于規模較大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因少數幾筆壞賬就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但從我國這些年發生的“三角債”掩垮,c企業的眾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險是一項能避免信用岡險、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效措施。
3、 投資信用保險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按出口合同對進口方的信用放帳期長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為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營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為了分擔中國出口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讓其開拓國際市場、在貿易領域中更具競爭力,中國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放帳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險。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同意,放帳期可延長到360天。
出口信用保險保障的是買家信用,承保的對象是出口企業的應收帳款,承保的風險主要分為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
“商業信用”風險主要包括:1.買方破產或無力支付債務。2.買方拖欠貨款。3.買方拒絕收貨。
“政治風險”主要包括1. 買方所在國(地區)頒布法律、法規、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匯兌(2)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3)撤銷進口許可證2.買方所在的國家(地區)或付款需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3.買方所在的國家(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國際貿易中商業性保險承保的對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風險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運輸、裝卸過程中造成的對商品數量、質量的損害。有的商業保險也承保人為原因造成的風險,但也僅限于對商品本身的損害。而這些風險可以計算發生概率,根據概率制定保費以確保盈利。
1、 信用保險合同:指作為債權人的被保險人在信用貸款或售貨交易過程中,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能清償時,保險人經代為賠償后而代為向債務人索賠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
2、 保證保險合同:指作為被保證的債務人或雇員未履行債務或是以欺騙舞弊行為,給債權人或雇主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代為賠償后從而取得代位追償權的一種保險合同。
(二)選擇、簡答或論述
一、 信用保險合同的特征
1. 合同的公益性
2. 主體的特殊性 經營信用保險業的保險人,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特別授權。
3. 承保危險的無規律性
二、 信用保險合同的種類
1. 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主要險種:
(1)普通出口信用險
(2)寄售出口信用險
(3)出口融資信用險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險
(5)中長期延付出口信用險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險
2. (國內)投資信用保險合同
3. (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 主要險種:
(1)貸款信用險
(2)消費信用險
三、 保險責任
1. 政治危險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
(2)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或沒收
(3)政有關部門匯兌限制
2. 信用危險責任
(1)買方無力償付債務
(2)買收貨后超過付款期限4個月以上未支付貨款
(3)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險人違約,且被保險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迫使買方收貨付款。
四、 保證保險合同的特征
1. 保險人資格的特許性:承辦保證保險業的保險人,必須是經國家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
2. 承保危險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財產保險的不保危險
3. 當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險人、被保證人
五、 保證保險合同的種類
1.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主要險別
(1)個人保證保險
(2)團體保證保險
(3)總括保證保險
(4)流動保證保險
(5)超額流動保證保險
(6)職工保證保險
2. 卻是保證保險合同。主要險別
(1)合同保證保險
(2)行政保證保險
(3)司法保證保險
六、 保證保險合同與信用保險合同的異同
相同點:
1.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相同:兩種合同的訂立,都是一種擔保行為,擔保人都是保險公司
2. 合同履行條件及方式相同:兩種合同,只要發生保險人佩服行為,則必然產生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
不同點:保證保險合同根據被保證人的要求而訂立。
信用保險合同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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